21日,广西防城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商业银行住房公积金贷款自筹资金免除住房贷款的通知》。
根据征求意见稿,为提高公积金政务服务的便利性,减轻借款人资金筹措压力,结合防城港实际,决定开展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自筹资金业务。
不自筹资金转公业务是指通过办理二次抵押登记,将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转入原商业贷款银行账户,将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业务。
《通知》要求,原商业贷款发放银行必须是防城港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受托银行,原商业贷款发放银行与转公豁免自筹资金贷款业务的受理银行为同一家银行。
同时,申请人在申请转公免自筹贷款业务时,需符合防城港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及以下条件:
申请人必须是防城港市的存款人,
申请人缴存住房公积金两年以上,
住房为防城港市自住住房,同意抵押,
申请人是原商业贷款的借款人,
申请贷款的房屋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
申请贷款的房屋无其他抵押权人或居住权,
办理从商转公的抵押业务,不能新增其他抵押权人,也不能设定居住权,
只接受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贷款差额要自己解决。
在金额上,《通知》提到,商转公自筹贷款最高额度不得超过商业贷款原有余额,不得超过商业对公贷款40万元的规定限额自筹资金向其他公司转移公积金贷款的计算,按照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的有关规定执行
在时限上,《通知》明确,申请人最终还款年龄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抵押财产的使用年限加贷款期限应低于抵押财产所在土地的使用年限,最长不得超过3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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